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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典修订了18luck新利官网登录Acas《为集体谈判目的向工会披露信息的业务守则》该法案于1977年8月22日生效,是根据《1975年就业保护法》(现为《1992年工会和劳资关系(合并)法》(“1992年法”)第199条)第6条发布的。
经修订的法典是根据1992年法案第201条颁布的,并于1997年10月28日提交议会两院。《守则》由国务大臣于1998年2月5日下令生效。
根据1992年《法》第201条,经修订的《治罪法》只对较早的《治罪法》作微小的改动,以便使其符合该《治罪法》之后的法定规定。
在修订后的守则中,文本在大胆的类型概述有关披露资料的法例条文,并以普通格式列出实务指引。虽然已尽一切努力确保《治罪法》所载的法定条文的摘要准确无误,但应指出,只有法院才能以权威的方式解释法律。
简介
1.根据1992年《工会和劳工关系(合并)法》,咨询、调解和仲裁处可印发业务守则,其中载有该处认为适合的实际指导,以促进改善劳资关系。18luck新利官网登录特别是,该处有责任就雇主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根据该法第181和182条向工会代表披露的资料提供实际指导。
2.《法案》和《守则》适用于公营和私营工业部门的雇主。这些规则不适用于雇主协会和工会之间的集体谈判,尽管有关方面不妨遵循《治罪法》所载的准则。
3.雇主根据第181条可能有义务披露的信息是根据良好的劳资关系惯例应披露的信息。在确定什么符合良好的劳资关系惯例时,应考虑到本守则的任何有关规定。然而,守则并没有规定雇主有法律义务披露任何特定的资料。不遵守本守则本身并不使任何人承担诉讼责任,但该法案要求在中央仲裁委员会的诉讼中考虑到任何相关条款。(1992年《工会和劳资关系(合并)法》第181(2)(b)条、181(4)条和207(1)条和(2)条。)
本守则取代了警务处1977年颁布的《为集体谈判目的向工会披露资料的工作守则》。
本法规定
4.该法案规定,承认独立工会的雇主有一项一般义务,即为集体谈判的所有阶段的目的,披露工会代表要求的有关工会认可的事项的信息,以及与工人描述有关的信息。工会代表是工会授权进行这种集体谈判的官员或其他人。
5.所要求的资料必须为雇主所管有,或为任何相关雇主所管有,并必须与雇主的承诺有关。应披露的信息是工会代表在谈判中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阻碍,并且根据良好的劳资关系惯例,应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披露这些信息。在确定什么是符合良好的劳资关系惯例时,应考虑到本准则的任何相关规定。
6.任何雇主都不得披露下列信息:有损于国家安全利益;会违反法例所施加或根据法例所施加的禁令;向雇主透露秘密的,或因他人向雇主透露秘密而由雇主取得的;与个人有关的,除非他同意披露;会因其对集体谈判的影响以外的原因对事业(或在皇家雇佣方面的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为任何法律程序的目的而获得。
7.雇主在提供资料时,无须出示正本文件以供查阅或复制。在进行集体谈判时,也不要求他汇编或收集资料,因为这将导致与资料价值不成比例的工作或开支。工会代表可以要求雇主以书面形式提供这些资料,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同样,雇主可以要求工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索取资料的要求,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8.工会认为用人单位未向其代表披露本法第181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或未按照该条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得向中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咨询、调解和仲裁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能解决投诉,事务处应据此通知委员会,由委员会继续审理和裁定投诉。如投诉获委员会支持,则须指明应以书面披露或确认的资料、雇主未能披露或以书面确认任何资料的日期,以及雇主应披露或以书面确认该等资料的期限。如果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披露信息,或以书面形式确认,工会(与皇家雇佣和议会工作人员有关的除外)可以向委员会提出进一步的投诉,也可以提出要求改善条款和条件的要求。如果委员会支持进一步的投诉,可根据索赔所指明的条款和条件,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向雇主作出作为雇佣合同一部分生效的裁决。
提供信息
9.缺乏关于雇主承保的有关资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特别是如果这些资料将影响到索赔的拟订、提出或追究,或协议的缔结。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有关资料将符合良好的劳资关系惯例。
10.为了确定哪些资料是相关的,谈判者应考虑到谈判的主题和在谈判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谈判的级别(部门、工厂、部门或公司级别);公司的规模;以及公司从事的业务类型。
11.企业内的集体谈判可以包括从每天在工作场所发生的影响到特定部分劳动力的具体事项的谈判,到多工厂公司中影响到整个劳动力的雇用条款和条件的广泛定期谈判。向谈判者提出的有关资料的深度、细节和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不可能编制一份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公开的项目清单。背页载列了与承保有关的在某些集体谈判情况下可能有关的资料的一些例子:
(我)工资和福利:支付系统的原则和结构;职务评价制度和等级标准;根据工作组别、职等、工厂、性别、外派工人和家庭工人、部门或部门、酌情发放工资的分配和构成,分析收入和工时,说明在基本工资或薪金之外有任何增加;总支付账单;附加福利和非工资劳动力成本的细节。
(2)条件的服务:有关招聘、调任、裁员、培训、平等机会及晋升的政策;评价系统;健康、福利和安全问题。
(3)人力资源:按年级、部门、地点、年龄和性别分析就业人数;劳动力流动率;旷工;加班和短期;曼宁标准;有计划地改变工作方法、材料、设备或组织;可用的人力计划;投资计划。
(iv)性能:生产力及效率数据;提高生产力和产出带来的储蓄,投资的资本回报;订单的销售和状态。
(v)金融:成本结构;毛利和净利润;的收入来源;资产;责任;利润的分配;政府财政援助的细节;转移价格;给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贷款及利息。
12.这些例子并不是为所有谈判提供的信息核查清单。它们也不意味着是信息类型的详尽清单,因为其他项目可能与特定的谈判有关。
披露义务的限制
13.工会和雇主应了解为集体谈判披露信息的一般义务所受的限制。(1992年《工会和劳资关系(合并)法》第182条。见本守则第6和第7段。)
14.如果在特定情况下披露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的一些例子是:个别产品的成本信息;对拟投资、营销或定价政策的详细分析;而价格配额或投标价格的构成。必须公开的信息,例如根据《公司法》,就不属于这一类。
15.例如,如果某些客户被竞争对手抢走,或供应商拒绝提供必要的材料,或由于披露某些信息而使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严重损害,就可能发生实质性的损害。是否主张披露某些信息会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任在于雇主。
工会的责任
16.工会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在谈判之前确定并要求提供集体谈判所需的资料。如果请求尽可能精确地陈述所需的所有信息,以及这些信息被认为是相关的原因,就可以避免误解,降低成本并节省时间。请求应符合商定的程序。雇主应有一段合理的时间考虑有关要求并作出答复。
17.工会应随时向雇主通报有权代表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代表的姓名。
18.如果雇主出于集体谈判的目的承认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会,它们应尽可能协调其要求提供信息的要求。
19.工会应审查现有的培训方案或建立新的培训方案,以确保谈判代表有能力有效地理解和使用信息。
雇主的责任
(联交所已提请注意,雇主须考虑其在上市协议下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
20.雇主应以尽可能开放和提供帮助为目标,以满足工会对信息的要求。被拒绝的,应当尽可能向有关工会代表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在提交中央仲裁委员会时能够证明理由。
21.一旦授权的工会代表要求获得有关集体谈判的资料,就应尽快提供这些资料。雇主应该以收件人能够合理理解的形式和风格提供信息。
披露资料的联合安排
22.雇主和工会应努力就如何最有效地执行有关披露资料的规定达成共同谅解。他们应该考虑哪些信息可能是必需的,哪些信息是可用的,以及哪些信息可以合理地提供。还应考虑到资料将以何种形式提出、应在何时提出以及向谁提出。特别是,双方应努力就定期提供什么资料最适当达成谅解。
23.应商定解决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任何问题可能产生的争议的程序。在可能的情况下,这种程序通常应与企业或行业内的任何现有安排以及法案中所述的申诉、调解和仲裁程序有关。(1992年《工会和劳资关系(合并)法》第183至185条。见本守则第8段。)